近期,市场受多种因素影响,钢材、铜、不锈钢、铝材、玻璃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波动。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顺利履行,维护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江苏、甘肃、安徽等多地住建部门发布最新通知,应对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风险。
江苏
江苏省住建厅于5月31日发布《关于做好防范和化解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相关工作的通知》。
对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条款执行。补充协议可约定以下内容:1.占单位工程费超过一定比例的建筑材料的价格风险承担比例和调价方法;2.为缓解施工单位的资金压力,在工程进度款支付时,将建筑材料调价部分作为工程进度款一并支付。
苏州市住建局于5月24日发布《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通知》,指出:
1、当工程施工期间主要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文件指出主要材料为:如水泥、砼、钢材、铜、铝、沥青、石材、玻璃等,以及其价值占单位专业工程分部分项工程费5%以上的其它材料、设备。
2、材料价差作为追加(减)合同款项,应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3、招标文件和合同中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风险内容及范围。
甘肃
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于5月中旬发布关于对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管控指导意见的通知,提出:
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9.8节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
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及范围。
施工合同中约定了主要材料的范围、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的,按合同约定执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在协商基础上,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规定签订补充协议。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调整材料价格或约定承包人承担无限材料价格风险的,合同履行期间,当主要材料价格的涨跌幅度过大,继续履行合同对合同一方显失公平的,发承包双方应协商签订主要材料价格调整的补充协议。
浙江
浙江省衢州市住建局于5月18日发布《关于加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控的通知》,指出:
一、建设市场主体应及时关注材料价格波动趋势,增强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各方应按照建设工程造价现行法律、法规、规范等相关文件规定,在招投标、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充分考虑价格波动因素,合理分摊风险,以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市场有序、健康发展。
二、建设各方应采取措施积极应对市场价格波动对项目造成的影响,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发承包双方应根据合同约定及时做好材料价格调整相关工作;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发承包双方可补充约定风险控制条款或材料价格调整条款,签订补充协议。具体调整方法可参考《关于进一步加强衢州市建设工程计价要素动态管理的指导意见》(衢住建办〔2020〕37号)文件第二条执行。
安徽
安徽省住建厅5月28日印发《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材料价格风险控制的指导意见》,明确:
各地要建立和完善建筑材料价格异常波动风险共担机制,督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增强市场风险意识,切实保障建筑工程,特别是各级政府重点投资工程、重大民生工程顺利实施。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发布本地区市场材料价格信息,指导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和工程结算。价格波动较大时,要加大信息采集频次,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各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和招标文件时,应充分考虑建筑工程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对工程造价的影响。同时,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后的调整办法,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未明确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未明确调整办法的,其材料和工程设备,价差在5%以内(含5%)的,由施工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损失或受益,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就材料价差调整等问题及时签订补充合同或协议。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应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计算相应的风险费用,不得盲目压价,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工程按期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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